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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宜宾高新区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 建设与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13来源:

宜宾高新区各园区

《宜宾高新区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宜宾高新区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管理办法》

                

 

                     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9613

 

高新区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

建设与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高新区登记注册的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孵化器的孵化企业、研发机构和为创业孵化提供配套、增值服务的各类社会服务机构,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孵化器建设

第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以及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有效载体,是支撑区域科学发展的新型服务组织,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突出政府引导,优化政策环境,加大投入力度,完善长效机制,加快建设一批有特色、专业化、高水平的孵化器,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  高新区积极鼓励和支持国内外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全力支持科研院所和高校、行业核心企业和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在园区自建和联合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七条  高新区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孵化器的目标、性质、定位及发展方向明确并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申报单位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二)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

(三)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应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入孵企业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生物医药等特殊产业不超过5年)。

(五)建立完善的服务机制,拥有齐备的服务设施,可为企业提供必要的孵化服务。

(六)入孵企业租金和物业管理等费用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费用的平均水平。

(七)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管理培训能力。

(八)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齐全,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第八条  高新区专业孵化器资格认定的基本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文件、数据资料。

(二)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后上报管委会。

(三)管委会批准后以文件形式认定为高新区专业孵化器,科技创新局登记备案。

第三章  孵化器的发展

第九条  通过资格认定的孵化器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对新组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其孵化面积1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二)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合作共建或者自建专业和特色公共服务平台。对平台新增科学仪器设备、中试设备,按购置费2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除享受省上补助外,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专项项目补助10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专项项目补助50万元。

(四)对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在孵期间或者毕业后2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除向高新技术企业兑现有关奖励政策外,另外一次性补助科技企业孵化器5万元。

第十条  已被认定为国家或省级孵化器的,在报送有关资料备案后享受高新区相应政策。

第十一条  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对通过资格认定的孵化器实行年度考评,考评内容包括所提供的服务覆盖率、满意率、孵化企业成活率、毕业率、成长性以及自主创新成果情况。考评优秀者将进行年度表彰,对考评不合格者将对其进行限期整改,如仍不达标,则取消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的资格。

第十二条  高新区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孵化器、在孵企业及创新创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孵化器、在孵企业申请专利的,按宜宾市知识产权管理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宜宾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政策条款与其他政策相重叠的事项,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支持政策。国家、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党政办           2019613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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