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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宜宾高新区人才公寓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15来源:

宜宾高新区各园区:

《宜宾高新区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宜宾高新区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                  

 

 

 

                    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9515

宜宾高新区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宜宾高新区人才公寓是为高新区各类人才提供短/长期居住的生活周转房,产权归属高新区管委会,由园区资产运营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二条  统一配备家具和家用电器,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公共安全、日常管理、环境保洁及设施维护。

 

第二章  入住与退出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  入住条件

(一)申请人所在企业(单位)必须在高新区注册并依法纳税;

(二)申请人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副高以上技术职称;

(三)申请人必须是所在企业(单位)已经引进并与所在企业(单位)签有经过劳动管理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四)申请人在宜宾没有固定住所、没有享受相关住房政策或福利;

(五)申请人所在企业(单位)在短期内确实无力解决住房问题、或一时难以购到合适住房;

(六)申请人是管理人才的,必须是主要生产基地在高新区规划范围内的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申请免费入住:

(一)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学科、技术领域内的科研型领军人才;

(二)带技术、项目到高新区进行产业化的创业型领军人才;

(三)带技术、项目到高新区进行产业化的海外留学归来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四)在高新区注册并入驻的各类企业、研发机构中承担省以上重大科技立项项目,并具有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

(五)在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从事科研工作并具有博士以上学位的专家;

(六)其他经高新区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四条  入住时限

(一)人才公寓入住期限最长为三年。期满后,入住专家应按期搬出公寓;

(二)入住专家如需延长公寓入住期,应由所在单位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前提出延期申请,由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审定;

(三)入住专家租住合同期内,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高新区的,由园区资产运营公司收回其公寓。

第五条  入住程序

(一)用人单位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入住公寓书面申请并填写《宜宾高新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园区资产运营公司对符合入住条件专家发放《宜宾高新区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

(二)入住专家持《宜宾高新区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与园区资产运营公司签订《高新区人才公寓入住协议书》;

(三)入住专家办理入住手续,清点设施、设备,确认各种仪表指示数,填好清单后办理入住手续并领取公寓钥匙。

第六条  费用支付

(一)物业管理费按规定标准由入住专家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

(二)入住期间的水、电、气、网络电视等有关费用由入住专家缴纳;

(三)入住公寓期间,公寓内固有设施(含配备的家用电器、家具)如出现人为故障需要维修的,维修费用由入住专家自行承担;

(四)对于入住专家拖欠费用的将按收费部门的规定依法追缴。

第七条  搬出公寓的程序和手续

(一)入住专家若中途停租应提前15日通知园区资产运营公司,并按程序办理撤出公寓手续;

(二)入住专家应在合同期满后7日内搬出公寓;入住专家对损坏的公寓内设施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三)入住专家向园区资产运营公司移交公寓钥匙;

(四)入住专家需持最后的一次交费凭证与物业管理公司清点公窝内各项设备、设施。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入住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一)在合同期限内享有居住的权利;

(二)在合同期限内享有合理使用公寓所配家具、电器等设备和公用设施的权利;

(三)入住专家不得将公寓转借、转租、转让、出售或改作其它用途;

(四)应按时足额缴纳公寓物业管理、水、电、气、网络电视等各项费用;

(五)保障供水、供电、消防等公寓内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六)对公寓内所配家具、电器等生活设施、设备丢失或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七)遵守公寓安全、卫生等管理规定,维护公寓环境。

第九条  公寓主管部门(园区资产运营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签署物业管理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三)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权利;

(四)享有在紧急情况下进入房屋的权利;

(五)有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予以收回公寓:

1.提供虚假材料的;

2.擅自转借、转租、转让、出售或改作其它用途的;

3.故意破坏公寓设施的;

4.批准使用的人才公寓空置超过二个月未办理入住手续的;

5.租住合同期内,因工作调动离开高新区的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6.租住期间,承担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并经其工作单位确认的;

7.租住到期后,申请延长入住未通过审批的。

第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专家公寓管理办法;

(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三)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对拖欠费用的入住专家,物业管理公司有按规定予以追缴的权利;

(四)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六)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七)接受入住专家的监督;

(八)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园区资产运营公司审议与认可;

(九)负有公寓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理义务。

第四章   
第十一条  争议问题的协商与处理

入住人才公寓期间所发生的与公寓有关的争议,首先由入住专家或用人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协商解决处理,解决不了的再提交高新区管委会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入住专家对公寓管理和服务工作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园区资产运营公司或高新区管委会反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宜宾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党政办           2019515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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