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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区支持智能终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0-10-22来源:

 

为集群引进智能终端产业,实现智能终端产业全产业链的转移和发展,打造翠屏区智能终端产业示范园,特制定如下支持政策:

一、支持范围

(一)宜宾市翠屏区范围内注册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并在翠屏区缴纳各项税费,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从事智能手机、智能电视、数字会议桌面终端、机器人、无人机、可穿戴设备等高度集成通信技术、计算技术、人机交互技术等终端设备生产、制造、研发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鼓励智能终端企业入驻

(二)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并如期竣工投运的项目,按实际固定投资的2%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企业按照实际需求,租赁我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自装修完使用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免交厂房及办公用房租金。三年后,企业享有优先续租权,厂房的租金每三年根据市场价格做一次调整,但不高于同期本区域同品质市场价格。

(四)企业购买我区工业园区内手续齐全的标准化厂房的,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价格出让。对我区经济、社会贡献大的企业购买标准化厂房的,购买价格另行协商。

(五)企业在我区自建厂房的,按照12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六)对企业首次租赁、认购或自建标准厂房进行装修,非无尘车间按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补贴,实际装修费低于400元/平方米的据实的补贴;无尘车间按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补贴;办公室、产品陈列展示室、研发室、实验室等按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补贴,实际装修费低于1000元/平方米的据实补贴。

(七)对入驻企业的设备搬迁费给予全额补贴。对入驻企业的设备调试等其他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原则上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产值高、带动性强的企业另行商议。

三、支持智能终端企业做大

(八)自企业投产当年起,对年工业总产值达到1亿元-2亿元(不含)、2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4亿元(不含)、4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20亿元(不含)的企业,分别给予前三年60万元/年、120万元/年、180万元/年、240万元/年、300万元/年、600万元/年,第四年、第五年30万元/年、60万元/年、90万元/年、120万元/年、150万元/年、300万元/年的补助;20亿元以上企业原则上按比例递增。

(九)设立额度1亿元的企业出口退税资金池,凡企业涉及出口退税项目,自企业正式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资金池临时垫付申报的退税款。企业应于正式收到该退税款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归还资金池。企业申报未获审批通过的,应于收到审批未通过通知15个工作日内归还垫付申报退税款至资金池,该垫付款不计利息。逾期未归还的,按年化利率7.8%计息直至还清本息之日。

(十)凡企业出口其在我区生产制造的产品,给予不超过0.03元/美元的出口补贴。

(十一)实行企业货物物流补贴。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前三年给予出口货物物流补贴。整机出口价格在7-15美元的,补贴标准为第一年1.5元/台、第二年1.2元/台、第三年1元/台;出口价格在15-30美元的,补贴标准为前三年2元/台;出口价格在30-100美元的,补贴标准为前三年5元/台;出口价格在100美元以上的,补贴标准为第一年8元/台、第二年6元/台、第三年5元/台。非整机产品出口的,按出口销售收入的1.2%进行补贴;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前两年给予国内货物物流补贴,补贴标准为国内销售收入的1.2%。

(十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扩大市场份额。支持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市场拓展活动,按展位费的60%给予补助。对企业新注册的国际商标,给予每件商标不超过5000元的资金支持;对每年新获得普通商标注册超过30件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

(十三)鼓励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对在主板上市企业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在新三板、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交易版、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融资版成功挂牌并完成融资的,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四、提升智能终端企业创新能力

(十四)支持智能终端领域重大技术创新。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产业联盟等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按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

(十五)鼓励智能终端企业申请国家和省上各类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支持,对获得国家技术创新、国家产业振兴技术改造、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和省级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企业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支持的,按照获得专项资金额度的1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

(十六)支持智能终端企业实施专利战略。对智能终端企业申请国际发明专利获得欧盟、美国、日本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支持不超过10万元,对每户企业支持不超过100万元/年。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

(十七)支持智能终端重大技术成果产业化,对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重大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抓好智能终端产业要素保障

(十八)在企业竣工投产后,按照用电0.45元/千瓦时的标准执行;用气按照2.19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或按照0.3元/立方米给予补贴(如遇享受补贴期价格政策性变动,将按顺价原则予以及时调整),用电用气价差由政府补贴。

(十九)加大财政引导力度,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引导和支持我区智能终端产业项目发展。

(二十)对新引进行业龙头或具有行业示范带动作用的优质项目,企业新购置智能化设备给予不超过设备总额40%的政府产业发展资金垫支支持,垫支最长不超过5年。政府按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按年收取利息。从垫支第三年开始,政府按20%、30%、50%比例收回资金。

(二十一)对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的团购贷款、厂房建设按揭贷款、机器设备按揭贷款和园区土地早期融资贷款等信贷支持的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

(二十二)鼓励企业引进智能终端领域高层次人才。对经评估具有国际领先水平、能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引领带动我区智能终端产业发展实现重大突破的顶尖创新创业人才队伍,按评级给予200—5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资助。

(二十三)引导企业优先选聘本地人口就业,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招工中遇到的困难。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招聘培训补贴,培训补贴在新招聘员工培训上岗半年以后兑现。对每户企业培训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二十四)人才政策补贴。对公司高管人员、高科技人员(含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及以上职务,具体名单一年一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区级实得部分为标准,由区政府按第1年至第3年100%、第4年至第5年50%进行奖励。

六、其他

(二十五)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产值大、附加值高、带动性强的智能终端产业项目和有重大贡献企业的支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二十六)本支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本支持政策符合《宜宾市支持智能终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本支持政策与市、区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二十七)严禁公务人员、有关单位、申报企业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有上述行为经查实的,由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牵头收回非法所得;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本支持政策由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支持政策自2017年10月3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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