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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百强民营企业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21来源:

第一条  为切实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内生动力,力争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国家区域中心城市多做贡献,结合宜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宜宾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的民营企业,均可参加宜宾市百强民营企业评选。

 

(一)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安全生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好,在本地区或行业的认可度较高,影响力较大,贡献较突出。

 

(三)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管理创新、科技创新、体制创新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能对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到较大作用。

 

(四)积极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

 

(五)经营管理行为规范,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生产、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护等责任制度、计量保证体系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六)具有良好的企业信用,企业参评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

 

(七)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比较健全,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

 

(八)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心参与扶贫帮困等社会公益事业,在解决社会就业方面成效突出。

 

第三条  评选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如相关法律或法规对相关情形的影响期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执行),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其参评和相关激励资格。

 

(一)企业或其主要负责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由市场监管、法院等部门核查)

 

(二)企业发生进京重复集访、大规模集访(到市以上超过50人的集访)、因工作不到位引发到市赴省进京涉访恶性事件和网络重大负面舆情;因信访工作被中央,省委、省政府(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通报批评。(由信访部门核查)

 

(三)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由应急管理部门核查)

 

(四)企业发生较大级别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发生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事故;食品安全问题被中央、省主流媒体曝光或政务媒体负面报道;食品安全工作被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省直部门和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由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五)企业因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或省政府挂牌督办、约谈;因生态环境问题被国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或中央电视台等中央主流媒体曝光;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挂牌督办、约谈、媒体曝光且未按要求按期完成整改;未按期完成中央、省生态环保督察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任务。(由生态环保部门核查)

 

(六)拖欠劳动者报酬被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或导致严重后果的。(由人社部门核查)

 

(七)企业存在其他较大负面情形,不宜评选为宜宾市百强民营企业。(由相关部门核查)

 

第四条  宜宾市百强民营企业以全年营业收入作为排名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宜宾市百强民营企业的基本评选程序如下。

 

(一)县(区)推荐和自行申报。根据评选办法要求,按照相关操作流程,通过县(区)推荐、民营企业自行申报等方式提交相关资料。

 

(二)县(区)审核和征求意见。各县(区)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发展局会同所在县(区)工商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确认情况拟定申报企业名单,并及时征求所在县(区)纪委监委、县(区)委组织部、法院、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信访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再向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进行集中申报。各县(区)对汇总上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三)复核审查和对外公示。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会同市工商联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审查,并在必要时再次函请相关市直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后,形成百强民营企业名单并公示7天。

 

(四)通报授牌。经公示无异议后,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会同市工商联对百强民营企业予以通报并授牌。

 

第六条  宜宾市百强民营企业每年评选一次,相关企业可以连年续评且评选次数不限。

 

第七条  宜宾市百强民营企业将作为相关工作评先评优、人员培训、政府政策支持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作为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市工商联重点联系服务对象。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市工商联共同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原《宜宾市百强民营企业评选办法》(宜政非发〔2019〕101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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