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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主管部门: 县卫生计生局
受理部门: 县卫生计生局
办事人员: 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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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4586229-8-A-001000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对象 面向公众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许可数量 无限制
办理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申请条件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经营场所布局符合有关卫生规范的要求
  卫生设施(清洗、消毒设施和程序)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和规范
  具备健全的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经营场所现场检测符合卫生要求
办理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或工作场所平面布局图(图纸规格≥A4纸,绘图面积≥13㎡×16㎡,并标明功能区名称以及长度和宽度
  3.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合格卫生监督意见书
  4.合格的卫生检测报告
  5.新建、改建、扩建的经营单位还应提供《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合格卫生监督意见书
  6.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7.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
  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9.“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验的应当提供卫生许可证原件
窗口办理流程 窗口流程图
办理地点
珙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
0831-4011702
监督电话
0831-4313372
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