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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事项编码 | 34586229-8-A-00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对象 | 面向公众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办理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申请条件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经营场所布局符合有关卫生规范的要求
卫生设施(清洗、消毒设施和程序)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和规范
具备健全的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经营场所现场检测符合卫生要求
经营场所布局符合有关卫生规范的要求
卫生设施(清洗、消毒设施和程序)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和规范
具备健全的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经营场所现场检测符合卫生要求
办理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或工作场所平面布局图(图纸规格≥A4纸,绘图面积≥13㎡×16㎡,并标明功能区名称以及长度和宽度
3.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合格卫生监督意见书
4.合格的卫生检测报告
5.新建、改建、扩建的经营单位还应提供《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合格卫生监督意见书
6.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7.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
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9.“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验的应当提供卫生许可证原件
2.营业或工作场所平面布局图(图纸规格≥A4纸,绘图面积≥13㎡×16㎡,并标明功能区名称以及长度和宽度
3.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合格卫生监督意见书
4.合格的卫生检测报告
5.新建、改建、扩建的经营单位还应提供《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合格卫生监督意见书
6.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7.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
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9.“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验的应当提供卫生许可证原件
窗口办理流程
窗口流程图
无
办理地点
珙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
0831-4011702
监督电话
0831-4313372
收费标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