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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主管部门: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受理部门: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办事人员: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二楼行政审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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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办理对象 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许可数量 无限制
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申请条件
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申请定点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未发生药品违法违规和未发生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符合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布局:(1)方便参保人员就医;(2)二级及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及一级及一级以下专科医疗机构的布局符合市卫生区域规划;(3)城市地区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按每一万参保人员配备一所综合性定点医疗机构,同级同类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得少于500米
   厂矿、单位职工医院、卫生所、门诊部等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必须是该单位(企业)的全部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具备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即:(1)综合性医疗机构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专科医疗机构不少于50万元;(2)综合性医疗机构服务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专科医疗机构不少于250平方米;(3)卫生技术人员(指全日制人员)的配备符合等级医疗机构的要求;(4)医疗设备的配置符合等级医疗机构的要求;(5)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为主
   各项医疗质量指标达到等级医疗机构规定的标准(均依据《宜宾市审定办法》的规定)
办理材料
1.填写《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床位、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4.医疗机构评审合格或卫生行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5.同级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所有诊疗科目及科室的设置情况
  7.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9.验资证明材料
  10.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1.卫生技术人员名单(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还须提供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聘用证明
  12.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等级医疗机构证明材料
窗口办理流程 窗口流程图
办理地点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二楼行政审批窗口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
0831-4381993
监督电话
0831-4314214
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