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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主管部门: 县交通运输局
受理部门: 县交通运输局
办事人员: 珙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运政股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对象 面向公众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许可数量 无限制
办理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二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文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版》(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四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一户一证’,坚持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原则;3.对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新增的道路货运许可,作出许可决定后,由原发证机关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一栏中增加新的许可事项。”第十四章第一节第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照谁许可、谁出具道路运输许可决定书,并凭许可决定书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程序执行;(二)涉及多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许可事项,按照谁许可、谁出具道路运输许可决定书的原则,集中到最高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最高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将下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一并填入。”
  3.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三十七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4.行政法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5.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2.企业章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申请条件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有符合以下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从事集装箱运输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条件,驾驶员应当具有驾驶汽车列车的从业资格,牵引车辆的牵引能力应当在20吨以上并安装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半挂车辆应当具有转锁装置。
办理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办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现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复印件,已购置机动车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安装和使用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的,经营者应提供车辆安装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证明。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
  4.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提供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1)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3)设施、设备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维修制度;(4)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6)职业卫生管理制度;(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9)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10)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1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2)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制度;(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14)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 (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6)消防、运输、储存、防灾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7.检验合格的《现场检验预约申请表》
窗口办理流程 窗口流程图
办理地点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
0831-5669588
监督电话
0831-4313679
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