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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
主管部门: 县工商局
受理部门: 县工商局
办事人员: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工商所
事项编码 00873249-2-A-010000 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时
办理对象 面向个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许可数量 无限制
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申请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从事工商经营的;
  2、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
办理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6、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7、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经营场地所在地工商所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后,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凭《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当场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办理地点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工商所政务服务窗口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
0831-3956026
监督电话
0831-3956111
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