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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主管部门: 县工商局
受理部门: 县工商局
办事人员: 县工商局企业注册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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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00873249-2-A-009000 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办理对象 面向公众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许可数量 无限制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申请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成员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办理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窗口办理流程 窗口流程图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2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地点
珙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
0831-3956026
监督电话
0831-3956111
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