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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许可
主管部门: 县发改局
受理部门: 县发改局
办事人员: 县发改局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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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734851349-A-001000 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办理对象 面向公众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许可数量 无限制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3.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14〕932号)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项目核准机关及核准权限划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四川核准目录》)确定。”
  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一、“各类企业都要认真遵守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凡是不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应按要求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5.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第二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第三条:我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经贸委)备案。”
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国家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0、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建设项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内)。
办理材料
1.项目核准书面申请书1式2份
  2.项目申请报告1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3.需出具城市规划意见的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窗口办理流程 窗口流程图
办理地点
珙县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
0831-4011710
监督电话
0831-4011690
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