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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主管部门: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受理部门: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办事人员: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股
事项编码 723238477-A-003000 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对象 面向公众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许可数量 无限制
办理依据
1.《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第二款: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3.《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川劳计〔1995〕2号):企业(不含中央直属企业)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须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按下列办法报批:省属企业和在省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无主管部门企业,直接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其他企业由市、地、州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号)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按照以下范围受理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省属国有企业、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省直部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受理,其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部门在其他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由登记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申请条件
(一)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条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条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依据劳部发〔1994〕503号《审批办法》规定);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参照审批执行。
办理材料
1.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表一式四份(按“本实施办法”规定);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人员及其工作性质和理由的书面说明(按“本实施办法”规定);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按“本实施办法”规定);
  4.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不包括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按“本实施办法”规定);
  5.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对执行特殊工时制度意见及职工或代表讨论的书面记录(按“本实施办法”规定)。
窗口办理流程 窗口流程图
办理地点
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巡场镇新桥街46号)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
0831--4085286
监督电话
0831-4314214
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