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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主管部门: 县环保局
受理部门: 县环保局
办事人员: 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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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789126638-A-001000 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
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对象 面向公众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许可数量 无限制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03年9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实施)第十条;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2008年1月1日施行;
  (四)相关法规文件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2008年10月1日施行);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第5号,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07〕259号;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川府发〔2007〕16号)。
申请条件
1.项目预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项目选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同意意见;
  5.项目所在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环保执行标准确认文件;
  6.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项目,须取得环保部门对该园区规划环评文件的审查意见;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8.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9.符合清洁生产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0.项目选址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或能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1.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办理材料
环评报告书(环评报告表或登记表)(报告书或报告表须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机构编制,一式十份;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要求和格式填报,电子版一式五份)。
窗口办理流程 窗口流程图
办理地点
县环保局监管法宣股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
0831-4011035
监督电话
0831-4011035
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