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党群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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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事项编码 | 34586957-X-A-001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审批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办理对象 | 面向特定群体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办理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申请条件
特殊车辆需经过城市道路。
办理材料
1.提出申请(单位)个人
2.特殊车辆的信息资料(车型、车牌、车重、载重等);
3.公安交通部门指定的行驶的行驶时间及路线;
4.军用车辆相关保护措施的方案。
2.特殊车辆的信息资料(车型、车牌、车重、载重等);
3.公安交通部门指定的行驶的行驶时间及路线;
4.军用车辆相关保护措施的方案。
窗口办理流程
窗口流程图
无
办理地点
珙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城管局窗口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
0831-4317985
监督电话
0831-4317985
收费标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