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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捕捉证核发
主管部门: 县林业局
受理部门: 县林业局
办事人员: 县林业局行政审批股、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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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00873239-6-A-010000 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办理对象 面向公众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许可数量 无限制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4)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项目建设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第四条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申请条件
为调控野生动物的种群和数量或该非重点野生动物在某一区域繁殖过快,已经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损害,经调研或论证须猎捕该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的。
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方法和猎捕活动组织方案,以及猎捕队和人员情况说明;
  4.安全保障承诺书(对猎捕队人员以及周边居民安全的承诺);
  5.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因驯养繁殖需要猎捕种源的还须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设施、设备、技术人员以及经费情况说明;
  6.如需使用猎枪,需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持枪证;
  7.与省外或国外单位合作研究的须附合作协议或合同以及成果共享协议等;
  8.动物园申请猎捕的,还须附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9.猎捕区域资源状况的报告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猎捕证明;
  10.申请者2寸彩色照片2张。
窗口办理流程 窗口流程图
办理地点
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
0831-4011603
监督电话
0831-4317457
收费标准